手机版
本地二维码
2017-09-27 15:53:00 · 上海证券报
分享到

10月1日,《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》将正式实施。记者从多家基金公司了解到,基金公司目前正在马不停蹄地开展内部培训、修订基金合同、研究应对之策,以赶在新规实施前符合要求,而机构类基金如何申赎、市价法如何计算等成为基金公司内部关注的重点及难点。

机构类产品后续运作引关注

“我们公司近期专门针对流动性新规开展了内部培训,要求涉及部门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。”一家参与培训的基金人士向记者表示。

9月初,证监会发布了公募基金流动性管理新规,除了延续最初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,在货币基金、基金流动性管理等方面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。“本次新规的看点之一是开放式基金的分类监管,尤其是机构类产品。”该人士表示。

记者查阅新规了解到,监管层对单个持有人份额超过50%的基金提出了更多要求,这一份额占比显然是针对机构类基金的。如,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,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%的,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 个月(货基除外),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,在基金合同、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。

又如在货基方面,新设的货币基金,如果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%,则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会计核算,且要求80%以上的基金资产须投资于现金、国债、中央银行票据、政策性金融债券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。

上述基金人士告诉记者,这就存在一个问题:新的基金成立后,如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的单一投资者持有占比超过基金总份额50%以上,该如何处理?目前得到的答案是“不得确认该投资者的申请”。

事实上,在分类监管模式下,机构类基金的各种运作正引起业内广泛关注。沪上一家中型基金公司人士透露,公司正通过各种方式吸引散客,来留住那些低调的机构。其表示,这一考虑的背景是,新规27条指出,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%的情形,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,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、持有份额及占比等详细信息。但机构(指份额超过20%的投资者)一般不愿意被曝光。因此,只有做好零售业务,增加基金规模才能留住此类机构,如基金规模达到100亿,就可以吸引20亿的“蒙面”大资金。

市价法研究提上日程

此外,新规提出的货基核算方式也引发了业内热议,记者了解到,为适应新规,有基金公司已着手研究货基的市价法计价方式。

众所周知,货基一般都维持在1元净值以上,不仅如此,即便当日出现亏损,赎回的投资者也不会因此而出现账面亏损,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货基的定价标准——摊余成本法。“本次新规中已出现了机构类货基的核算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的说法。这意味着,若以公允价值计价,从理论上来讲,货基是有可能跌破面值的。”前述参与培训的基金人士表示。

该人士表示,据了解,还有几家比较大型的基金公司都在着手研究这一问题,大家一个普遍的担忧的是,若市价法出来后,机构投资者的接受程度如何,毕竟这将一改以往货基在机构心中的“安全”形象。

记者了解到,事实上,货基市价法早有先例。据中金研究报告指出,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颁布了新的议案修正案,对机构类货币市场货基实行了浮动净值计价,并允许所有货基在危机发生时刻收取流动性费用和设定赎回限制,以降低挤兑风险。尽管如此,浮动净值计价法在出台前还是遭遇了较大的阻力。该方案最早是在2012年提出的,当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努力推动两大改革设想:其一是允许货基的资产净值浮动使其变得更像投资基金,其二是增加资本缓冲使得货基变得更像银行。但这些方案最终因反对票大于赞成票而流产。

业内人士指出,虽然我国出台的新规已对机构类货基提出了各种要求,但是在大众尚未接受的前提下,机构类货基直接实行浮动净值的可能性较小。

【免责声明】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,与本网站无关。本网站对文中陈述、观点判断保持中立,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、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。请读者仅作参考,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
为了更好的体验,请使用竖屏浏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