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日,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(下称上期能源)发布《关于做好程序化交易备案工作的通知》,自2月26日起正式开展程序化交易客户备案工作。同日,上期能源还发布了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操作指南》。
通知称,为加强程序化交易的统一监管,根据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》第十七条规定,上期能源自2月26日起开展程序化交易客户备案工作。各单位应事先向上期能源备案在本单位开户的、存在程序化交易行为的客户。非期货公司会员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开展程序化交易的,应当自行备案。
上期能源程序化交易备案实行网上备案,各单位备案时应按照备案页面的内容要求,全面、详细地填写程序化备案所需信息。对于存在不报、漏报、未及时备案程序化交易等情况的,上期能源将根据有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、书面警示、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。
根据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操作指南》,会员、境外特殊参与者、境外中介机构、客户应当按照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》第五章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大户持仓报告,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。
会员、境外特殊参与者、客户在某期货合约的买(卖)持仓(同一方向上一般持仓与套利持仓合并计算,下同)达到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时,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:00前向上期能源报告。
境外中介机构在某期货合约的买(卖)持仓达到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60%时,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:00前向上期能源报告。此外,境外中介机构在某期货合约的买(卖)持仓达到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特定持仓占比档位时,也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:00前向上期能源报告。